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測新增工作計畫」經費高達6.09億美元,但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108625日向美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卻未經國防部長核可,監院認為這越權未按程序辦理,有明顯行政違失,予以糾正

愛國者三型飛彈於102年起陸續接收擔負戰備任務,依美軍規範該型飛彈全壽期為30年,每10年須執行器材更換與重鑑測等例行性維保作業,因國內無執行能量, 空軍因此規劃於112年起陸續送美執行。此案依美方報價資料全案價款約美金6元,期程為110年至118年。

不過,這個採購案出現繞過國防部核可程序,直接透過駐美軍事代表團洽美方申請發價書(LOA)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於110318日通過監委王美玉、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及對國防部的糾正案。

兩位委員表示,國防部為維持愛國者三型飛彈效能,定期需循軍購方式請美方更新重要組件,並執行重鑑,所需費用屬作業維持類,預算約6.09億美元,卻未經過國防部長核准,自向美方申請發價書(LOA),以致立法院在美方公布知會國會審查後才知道有這項軍購案,調查發現有下列三點違失:

一、國防部106126日停止適用「國軍對美軍購案管制作業規定」,造成作業維持類軍購案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管制作業空窗期:對美軍購案發價書需求信函(LOR for LOA)之遞交,依1028月修頒的「國軍對美軍購案管制作業規定」,由國防部統籌,且遞交前須先簽奉部長核定,國防部106126日廢止規定,「作業維持類」軍購案作業程序改由「各預算科目主管單位視需要修頒業管規定」,卻未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形成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管制作業空窗期,衍生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為辦理「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測」,未經部長核定,直接向美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引發立法院於美方公布知會國會審查後始知該軍購案之事件,顯有違失。

二、重鑑案金額龐大,防空部未將預算納入五年施政計畫,即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警覺心不足:為辦理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案,防空部於1066月即請美方報價,並於106年底及108年初兩次洽美修訂報價資料,2次報價之修訂,直到1086月仍未獲回復;其次,美方於1084月告知由於修訂報價需要時間,該軍售案迄1091月都極可能不會執行,防空部於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作業管制空窗期間,基於軍購程序冗長、報價有效期限至1081231日止、該案適用「知會國會」程序、共軍擾台及開案壓力下,於108625日向美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固有其考量,愛三重鑑案金額龐大,未呈報預算需求,即逕予遞交發架書需求信函,警覺心仍有不足,允宜檢討。

三、對美軍購案作業程序非操之在我,特別是要求美方修改報價資料時,要求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前,須先將預算先納入5年施政計畫,作法上僅藉每年1次的「作業維持費綱要計畫」納入預算,未盡合理:「國軍對美軍購案管制作業規定」自106126日起停止適用,國防部後次室未視需要修頒業管規定,反於事後辯稱防空部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之前,未依「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要計畫」,提早將愛三重鑑案列入五年施政計畫,長官核准,當時適值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作業管制之空窗期,且軍購案報價資料之獲得時間,非防空部可完全掌握,其次國防部對愛三重鑑案是否納入新增計畫過程反覆,後次室所辯「空軍該次愛三重鑑案並未依作業維持費編列綱要計畫呈報新增工作計畫,並奉權責長官核定」等講法,實屬卸責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