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住民若使用「傳統獵具」獵捕野生動物,打獵方法不受限;對此,9個動保團體今(25)日發表聯合聲明,抗議修法對「狩獵行為」過度擴張,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使用不人道的獵捕工具,沒有任何人、任何族裔有特權,且恐引發族群衝突,呼籲立法院謹慎面對可能造成的後患。
國民黨立委孔文吉等人提案修改《野保法》,備受關注的第19條,初審通過新增禁止使用獵捕野生動物的工具「鋼製吊索」(俗稱山豬吊),但若屬原住民族傳統獵具則可不受限制。
此外,修法後第21-1條開放原住民族得以主張是「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且獵捕、宰殺之行為可採核准或核備制。
對此,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關懷生命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台灣愛狗人協會、亞太小動物獸醫師聯盟,今天發表「抗議22日野保法修法對『狩獵行為』的過度擴張,呼籲立法院謹慎面對所可能造成的後患」聯合聲明。
聲明表示,針對不斷鬆綁的各項原住民族狩獵規範,在一片恢復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等轉型正義的「政治正確」呼聲中,動保團體再次憂心提出嚴正3點聲明。
第一,任何人都不能使用不人道的獵捕工具,沒有任何人、任何族裔該有此特權,不該有任何身份例外,更質疑,如何才能符合「原住民族」的身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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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傳統,但反對「狩獵行為」的過度擴張,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原住民族獵捕宰殺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相關司法判決是否違憲的之釋憲聲請案,將於4月做出解釋,但孔文吉「搶先」修法,並對媒體表示,這次修法等於直接回應憲法法庭,有違憲之虞;在原漢生活空間高度重疊的今日,未來是否會造成更多族群間的衝突,不可不慎。
第三,何謂負責任的管理機制?讓「原住民自主管理」就夠了嗎?該如何避免「球員兼裁判」?
聲明強調,《野保法》的立法精神在於「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野生動物保育」屬於憲法上「環境及生態保護」範疇,受憲法基本國策保障,因此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和「野生動物保育」應衡平考量、兼籌並顧。
聲明重申,尊重任何族裔的傳統、語言與文化,但修法容易、野生動植物族群的變化監測、狩獵漁獵的誠實回報、因應監測所需進行的不斷調整等龐大經費需求及務實管理最難。找回族群尊嚴、文化傳統、身份認同是件令人亢奮的事,但同時別忘了聽聽為無聲動物,發出微弱呼聲的動保人士所提出的預警與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