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照顧身障者、低收、中低收入戶的居住權內政部今(11)日部務會報修正放寬申請房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及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並刪除購屋及修繕補貼貸款年限限制,且增訂展延寬限期等彈性措施,預計明年元旦上路。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將現行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所得標準,放寬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只要符合2項標準的其中1項即可。

以桃園市為例,110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3萬8,203元,而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為3萬4,322元,所以,當地的身心障礙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3萬8,203元就可以申請。

另以臺南市為例,110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3萬3,260元,而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為3萬4,322元,所以當地的身心障礙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3萬4,322元就可以申請。

內政部指出,但由於所得標準放寬,符合資格者可能會增加,考量地方政府編列預算的時程,該項放寬規定將自明(111)年1月1日施行。

另由於「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對無自有住宅的標準,已增訂「持有政府公告拆遷宅」或「持有毀損面積五成以上且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未保存登記住宅」等2種情形,並刪除「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的限制。這次也同步配合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以維護弱勢家庭的居住權益。

此外,現行「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對於貸款年限及寬限期皆有限制,即便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展延,但都因為現行規定而無法配合辦理。考量貸款利息補貼時間較長,可能有民眾因無法維持原工作收入,而影響還款能力,這次也修正放寬貸款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如有展延寬限期需求,展延期限亦授權承貸金融機構決定是否同意。

內政部指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及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另「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有關所得標準放寬規定,考量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程,將自11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