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涉詐領助理補助費3百萬元,士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200萬元交保,士林地檢署認定潘懷宗有串供、滅證之虞,不適合以交保代替羈押,向高院提出抗告,經高院審議後認為原裁定理由不備,發回士林地院更裁,今(8)日於士院二度召開羈押庭,由於潘懷宗庭上認罪,最後維持原先判決,並新增不得直接或間接和本案關係人接觸。

上月,潘懷宗與其辦公室陳姓主任遭控以職務之便,2006至2020年期間冒用陳姓主任多名家人名義,申請助理薪資後挪作私用,金額初估約新台幣300萬元,遭士林地檢署聲請羈押,隨後法官分別裁以200萬、150萬元交保,認為兩人雖有串供、逃亡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

然而士檢不服此項裁決、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為潘懷宗確實具勾串、滅證之虞,因此撤裁,並於今日上午於士院二度開庭。潘懷宗不僅坦承偵查中偽造文書罪,就貪污罪部分也持認罪態度,最後仍裁定維持200萬交保判決,同時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另不得直接或間接和本案關係人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