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12月23日以1000萬港幣(約新台幣3650萬元)交保,並嚴格限制人身自由,香港律政司隨即上訴要求重新收押,終審法院在2020年最後一天做出判決,黎智英出獄9天後慘遭還押。黎智英今(1)日為保釋上訴案再度出庭,終院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聆聽陳詞後,宣布押後裁決,黎智英還押候審。

黎智英被控詐欺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去年12月20日遭關押後,3天後以高額保釋金及「10項嚴苛限制」交保出獄。然而,香港律政司不滿,12月25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及申請臨時命令要求等候上訴許可期間,再次羈押黎智英。終審法院12月31日作出裁決,批准律政司申請,黎智英再遭關押,排定今天進行上訴審理。

黎智英能否成功申請保釋,取決於律政司提出有關《港區國安法》第42條正確解讀的終審上訴。根據第4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

綜合港媒報導,黎智英今天由囚車押送至終院,黎智英女兒及長子亦到庭旁聽。若律政司上訴被駁回,黎智英保釋決定將被裁定有效,便能繼續獲准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若律政司勝訴,保釋決定則會被作廢。

另據《立場新聞》報導,代表黎智英的律師黃繼明陳詞指出,舉證責任仍在控方,法官可考慮保釋條件,並指保釋條件有助減低再犯風險,並引述英國有關被指為恐怖份子的被告,曾提供極端保釋條件以消除再犯風險,「如被告願意提供嚴厲的保釋條件,控方不是應該更樂於接受嗎?」

律政司則稱,被告所提出量身打造的保釋條件,只是出於利己目的,部分保釋條件不切實際,警方不可能24小時監視黎,也不能期望警方能檢視所有閉路電視片段,法官在決定是否批准保釋時應考慮客觀條件是否達至「充足理由」的門檻。

終院五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兩名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兩名香港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聽完雙方陳詞後,宣布押後裁決,黎智英仍繼續還押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