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桃園李姓男子租屋,卻私接電線竊電,供電腦設備挖取比特幣,因電量過大發生電線走火,竊電曝光;台電公司提告求償,一審判李男賠274萬元,二審今天加碼改判須賠610萬多元。

台電提告指出,張姓房東於民國107年5月31日電表設置處的房屋出租給李姓男子使用,李男從同年6月15日起私接電線竊取電能供電腦、排風扇等設備使用,以挖取比特幣,因用電量過大而於同年11月22日發生電線走火事件,李男須賠償短收電費610萬7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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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李男應賠台電274萬2698元,台電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李男承認並表達台電求償主張有理由;二審今天加碼判李男賠償610萬7878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