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NBA球星麥可喬丹控告中國兩家公司侵害姓名權,上海第二中級法院今天作出判決,喬丹勝訴獲賠人民幣35萬元(約新台幣150萬元),被告「喬丹體育」不得再使用喬丹商標。
過去10年間,美國喬丹品牌曾多次就中國的喬丹體育公司侵權提過訴訟,認為後者傷害喬丹本人權益,中國喬丹體育和喬丹本人沒有任何關係,卻拿著喬丹的名號賺錢。
新華社報導,在這次的案件中,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訴稱,「喬丹」這個譯名過去幾十年間,已與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聯繫並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原告由此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
被告的喬丹體育公司與銷售其產品的百仞貿易公司則辯稱,Jordan只是英美國家的一個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對一個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喬丹體育並稱,註冊並使用「喬丹」商標已有數十年,對「喬丹」商標依法享有商標權。
經審理,上海二中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麥可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註冊,並登記了「喬丹」商號。
以外,喬丹體育公司還將麥可喬丹曾經的球衣號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都註冊為商標,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上海二中院並判決,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後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
由於原告喬丹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主張經濟損失,故上海二中院僅就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中的合理支出進行裁判。
判決還要求喬丹體育公司必須公開在報紙和網路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澄清兩者關係;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於超過5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採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註明其與麥可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
根據判決,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