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9日)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等9項由內政部主管之法律修正草案,把條文中「未滿20歲」等,修正為「未成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25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民法成年年齡20歲,下修為18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內政部長徐國勇、次長陳宗彥列席,專題報告「青年權益下修18歲,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並備詢。

內政部說明,在內政部主管的法律中,共有24項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相關,其中有14項已直接適用民法成年定義,不必另做修正,另有9項是直接用20歲來表示成年,必須配合進行修正,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保全業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

朝野立委協商後,將條文中的「年滿20歲」、「未滿20歲」文字改為「成年」及「未成年」。

至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黨法等,因涉及憲法規定的選舉權,直接修改恐有違憲問題,因此這次沒有修法。

此外,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主管的相關法規命令36案、行政規則28案,待民法與涉及青年權益相關法案修正後,內政部應在6個月內完成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