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除了將消防設備人員的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外,該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若擅自執業,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該草案也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二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內政部表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良否,是建築物消防安全重要的一環,現行是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據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但是,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人員管理事宜,仍須訂定專法予以規範。
內政部指出,這次行政院通過的「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主要是規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相關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該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包括: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設立或受聘於公司等專業機構、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應檢修之場所等,均可執業。
該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未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擅自執業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令停止行為仍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也須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而執業的區域,則可及於全國,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
由於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故草案也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二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關係建築物公共安全,該案係為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制度與管理規範,以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與人民權益,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