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雄市議會於昨(11)日審議通過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市長陳其邁今天於市政總質詢前發表聲明,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是屬於議會權責,有關法令適用應按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必須送中央備查,法令的適用或解釋應由中央統一解釋,且涉及到公共衛生的執行,應具有全國一致性的施行,否則一國多制恐怕於法令施行以及適用上將衍生爭議,盼中央統一法令解釋。
高雄市議會國民黨團昨天祭出甲級動員,審議通過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之2修正案,條文將「豬」字刪除,明定高市轄內販售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即俗稱之瘦肉精),否則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成為全國首例,已合法進口的瘦肉精美牛也包含在內。議員黃紹庭指出,六都僅高雄的食安自治條例未限制萊克多巴胺,現在三讀通過修正案,將含瘦肉精肉品拒於門外,高雄市長陳其邁應遵照承諾,民國110年元旦起,以10倍檢測頻率查驗高市所有肉品。
陳其邁今天在議會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是屬於議會的權責,有關法令適用的這個部分,接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也必須送中央來作備查,所以有關法令的適用或者是解釋,由中央來作統一的解釋,我們也希望說因為涉及到一些公共衛生的執行,是應該具有全國一致性的施行,否則一國多制,恐怕在法律的施行、以及法律的適用上會衍生爭議,所以我們是希望中央能夠做法令的統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