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傘餐廳遭潑糞案,涉嫌潑糞的莫男坦承收錢辦事並供出給錢者後,不服遭北院裁定羈押禁見,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莫嫌確實有羈押必要,駁回抗告確定。

16日案發至今,包含潑糞的莫姓男子、給錢的李男兄弟、江姓男子等共計4名被告遭羈押禁見,檢警持續溯源追查幕後指使者。

「保護傘」餐廳由香港「反送中」抗爭者義務律師黃國桐開設,16日中午遭25歲莫姓男子潑灑穢物。北市警方17日凌晨逮捕涉案莫男到案移送北檢偵辦,莫男坦承收受李姓男子等3人新台幣1萬5000元酬勞後犯案,莫男隨即遭檢方聲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裁准。

莫男提起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抗告,莫男羈押禁見確定。

高院認為,莫男涉犯傷害、恐嚇、公然侮辱、毀損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他的犯罪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情節重大,無法藉由具保等手段取代,確實有羈押必要。

高院表示,檢察官指控莫男於本案行為後,其臉書帳號遭他人從遠端登入後關閉, 手機內也無與上游成員對話的訊息;莫男於北院訊問時,也坦認是他交代女友從遠端關閉臉書帳號,並受共犯指示,將通話紀錄、對話內容刪除,可見有湮滅證據之虞。

高院指出,莫男於警詢時,先供稱是自己犯案,並未受唆使,檢方偵查中又改稱是受他人唆使,且受共犯要求,即將手機內相關對話紀錄、內容刪除殆盡,以本案偵查初期,共犯間分工參與程度尚有待釐清確認之際,莫男即有維護共犯的行為,可見與未到案共犯間有勾串之虞。

高院指出,莫男在北院訊問時坦承是因缺錢花用而為本件犯罪,且共犯可能是幫派份子等語,也有事實足認極有可能是有結構性的犯罪組織,所以一受唆使,即逕為本案犯罪行為,本件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