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開學季,為讓消費者安心選購市售文具商品,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針對國中、小學童較常使用的文具用品進行抽查,發現有33%商品標示不全,除限期改善,經複查再未改正者,可處2萬元至20萬元不等罰鍰,並要求業者強制下架。 

經發局於8月份針對市售文具用品標示進行稽查,派員至連鎖書店、量販店及一般商號抽查文具,包括記事本、自動鉛筆、各式畫筆、削鉛筆機、美工刀、膠水、毛筆、圓規尺組及各式顏料等共計194件,其中不合格有64件,主要缺失為「製造商資訊」標示不全、沒有標示「主要材質或成分」以及完全沒有「中文標示」等。 

經發局局長郭裕信表示,依據「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文具用品應標示項目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名稱及電話,若為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的特殊性文具商品,例如彩色筆、削鉛筆機、美刀工等,還要加註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主要材質或成分、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有效日期(限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及警告標示等。 

郭裕信提醒家長,為孩子選購文具商品時,應注意標示的完整性,拒絕購買標示不清或不全商品,產品如未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一旦發生爭議將求償無門,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若發現標示不合格商品,可撥打檢舉專線03-3313360舉報,拒絕購買來路不明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