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甫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均不違憲乙事,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2)天表示,由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鍾啟煒等7名法官確信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還主動幫國民黨聲請釋憲,將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北高行聲請7名法官迴避審判,以利現存訴訟不當黨產案件能獲公正判決。

黨產會表示,不只一位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中,呼籲該會處理不當黨產時應心存善念,以和解共生之精神,讓爭訟早日結束,該會表示贊同,並將持續以此原則執行黨產條例賦予該會之各項法定職權。

但在達成和解共生此一終極目標之前,黨產會不得不在此提醒,目前繫屬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12件訴訟(不包括因不同意政黨或附隨組織處分財產之行政處分所衍生訴訟)中,有9件分案予這次向法院聲請釋憲之第二、六、七庭(即109年8月27日新事務分配表所列第四、五、六庭)法官審理,而由這次聲請釋憲的7位法官參與組成合議庭。以北高行共7庭30位法官的人員配置觀察,實在甚為集中。

黨產會也強調,此次聲請釋憲的法官於釋憲聲請書、補充理由書及新聞稿中,已明白對該會組成、行政處分作成程序、追討黨產乃至於轉型正義等均表達反對立場,客觀上,堪認由此次聲請釋憲之法官續行審判容有偏頗疑慮,縱使審結判決,其結果亦難昭公信。

因此,黨產會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鍾啟煒、李君豪、陳金圍、畢乃俊、陳心弘、林麗真、林淑婷等7位法官迴避相關案件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