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蘋果日報今(19日)報導,為防止愛奇藝騰訊等中國OTT影音平台,透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台灣非法經營,經濟部商業司昨正式預告將實施「愛奇藝條款」,明文禁止台灣廠商代理其業務,非法代理者依法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不停止還可連續處罰。儘管許多評論分析,封殺代理商用戶仍可登入香港與中國頻道觀看,但綠委鄭運鵬表示,明確禁止才能保障台灣合法電影與電視頻道。

鄭運鵬稍早在臉書寫下,有關經濟部和NCC要開始封鎖愛奇藝或其他中國OTT在台落地的事情,這邊幫忙說明一下:(一)這是本來就可以做的事情,不過,政府可以做,不代表政府要去做,國民黨執政時期沒有處理,民進黨執政之後,剛開始NCC和經濟部不想當壞人,就推來推去好幾年,到去年才比較認真面對這件事,現在只是補正之前廢弛的業務而已。

(二)怎麼說政府本來就可以做呢?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的正面列舉中國可以來台投資開放項目,影視內容本來就不屬於列舉項目,大家都知道電影戲劇都有限制規範,當年愛奇藝用兩個主要理由繞道:(1)透過網路訊號的OTT不屬於廣播電影相關法規的限制範圍。(2)他們用[代理業務]取代[落地],避免和政府正面衝突。在我來看,政府第一時間就應該以「未經核准前」禁止代理,毒樹毒果,不能以網路訊號和代理來迴避禁止開放項目。我也不認為愛奇藝有逃稅逃避監督的意圖,只是台灣無法給他明確合法的身份。

(三)經濟部和NCC現在這個決策,一定會引起部分影劇從業人員(裡面也有很多要靠中國吃飯的團隊和藝人)、業者和消費者反彈,我建議政府的說明重點,除了法律外,應該是以下幾項:(1)明確禁止,才能保障台灣的合法電影、電視頻道、OTT平台的權益,不然誰要在台投資?誰要在台納稅?(2)現在的OTT平台已經非常多元,合法選擇很多,不一定非要中國的平台不可以,雖然一定會有內容的落差,但是,世界各國的平台都沒有保證提供全世界所有內容吧!(3)有人會質疑為什麼NETFLIX等他國平台就可以合法,這個問題就是台灣和中國的特殊關係,沒辦法囉!誰叫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又對台灣敵意重重,只好從憲法就開始另法對待,誰執政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