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補選今(15日)登場,左營區第0573、果惠里啟文投票所稍早發生意外小插曲。一位民眾疑情緒激動撕毀選票,已被帶回警局製作筆錄,釐清後發現,該市民在領取選票後卻蓋上個人私章,詢問選務人員才知道蓋私章無效,以為選票「沒用了」便當場撕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得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就算蓋錯章也應將票投入票匭中,只是會淪為無效票,但千萬不得撕毀選票,以免觸法。
此外,民眾亦不能將選票攜出投票所,否則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罰金;亮票行為也屬違法,依選罷法第105條規定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