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30多小時馬拉松式的表決大戰,攸關人民參審制度的《國民法官法》終於在今天(22日)完成三讀,除了確定法案名稱,適用案件範圍、國民法官年齡、終局評議、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等關鍵條文也做出明確定義;三讀結束後,民進黨團也在議場中高喊「司法改革向前邁進」,綠委並紛紛拍照合影紀念。

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有113條條文,各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經過三次朝野協商,不過朝野黨團是否採取參審、陪審,或是兩制併行無共識,保留近百條條文,交付院會逐條表決。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0日下午2時30分開始逐條表決,直到晚間12時才休息,21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到22日凌晨,不間斷表決,由於各黨都提出修正動議、並逐條登記發言,直到今天上午8時40分左右才完成二讀,立法院長游錫堃裁示繼續進行三讀,法案於上午9時40分完成三讀。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確定法案名稱為《國民法官法》,而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庭長為審判長;條文也對「終局評議」做出定義,為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程序。

條文明定,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此外,也確定攸關保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相關條文,包括在國民法官履行職務期間,所屬機關、公司應給予公假,且不應以此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不利的處分,並不得揭露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

在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類型部分,條文明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在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條文上,也規定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之;關於科刑事項評議,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不過,死刑的科處必須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

在選任國民法官的相關規定指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的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若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並承諾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條文明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他人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國民法官法上路日期,條文也規定,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案件範圍中的「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規定,從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外,大部分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三讀結束後,民進黨團高喊司法改革向前邁進。   圖:陳佩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