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罷免活動經費募集機制,內政部於今(18)日部務會報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增列罷免案領銜人被罷免人,可於領銜人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之日起,收受政治獻金,並強化相關管理規範,使政治獻金公開透明。該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可以收受罷免活動的政治獻金,但罷免活動主要是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為核心,故修法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比照擬參選人,也可以募資。

此外,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罷免」名義收受捐贈,這次修法也規定須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完成第一階段徵求一定人數的提議,並經選舉委員會查對通過後,於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之日起,才能收受政治獻金。

罷免案若經選舉委員會不予受理、宣告不成立或公告停止辦理者,則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在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將賸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

內政部指出,過去曾發生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因未經具推薦資格的政黨提名,或提名後經該政黨廢止,且未申請為被連署人,或未完成連署等情事,已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卻仍可持續收受政治獻金的不合理情形,所以這次修法也明定發生這種情況時,即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依限申報會計報告書,及將賸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

在配合政黨退場機制方面,這次修法也增訂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時,由監察院廢止其專戶許可處分,原負責人並應依限申報會計報告書,以及將賸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另由於今年4月27日起,未依限轉換為政黨的政治團體已陸續廢止立案,現在已無政治團體的組織型態,所以,該修正草案也刪除有關政治團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