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租屋族眾多,近年來租屋糾紛也頻傳,為防止惡房東以不合理之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之租屋糾紛,消保處今(17)日宣佈,內政部所研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正式審議通過,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未來在租屋期間房東將不得調漲租金,電費收取也不得超過台電最高級距。

消保處表示,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契約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不以有門牌號碼者為限,得以「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為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的管理弊端,應明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為保障承租人權益,明訂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有鑒於電費收取常衍生糾紛,未來租屋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另有關房屋修繕部分,消保處說明,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出租人為修繕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修繕期間若租賃住宅不能居住使用,承租人得請求扣除全部或一部租金;承租人若想進行室內裝修,應經出租人同意,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此外,本次草案還將將「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之費用」,與「欠繳之租金」納入押金擔保範圍,並明訂租賃關係終了時「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規定,以迅速終結租賃法律關係。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若遇有租賃契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消保處亦呼籲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若租約內容與上述規定不符,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