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今(4)日遭監察院再度彈劾。這是他第二度被監院彈劾,只不過牽涉到的僅是以不實憑證核銷9萬8,679元特別費與業務費。葉也似乎對特別費情有獨鍾,上一次還因營建署長任內壓迫屬下核銷特別費,害得營建署也遭監院糾正。
葉世文是監察院熱門關鍵字,4度登上監察院熱門榜。
104年1月8日,監院以葉世文於100年至103年擔任營建署署長、桃園縣副縣長期間,辦理機場捷運A7站及桃園縣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加以彈劾。當時,葉世文被查出他曾向遠雄收取1,600萬元賄款。
接著,葉世文擔任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時,因隱匿財產、申報不實,107年遭監察院裁罰220萬元。
第三次則是108年10月,葉世文營建署長任內,以長官威勢壓迫辦公室主任用不實收據詐騙特別費2萬4,400元,監察院糾正營建署。
今日監察院則以11票同意、2票反對,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彈劾葉世文。
監察院指出,葉世文因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及褫奪公權在案,但他的行政違失如下:
葉世文明知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需以公務上實際消費之單據請領,卻提供不實之支出憑證及載明不實餐敘與贈禮對象等用途之核銷便箋,再由桃園縣政府秘書處據以代為辦理核銷特別費4萬8,030元及縣政業務費5萬649元,共計9萬8,679元,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對於經費核銷之正確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之必要,因此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