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5)天等邀集大陸委員會、文化部、經濟部、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相關公協會召開會議取得共識,凡未經許可的中國OTT TV平台如:愛奇藝、騰訊WeTv等,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在台不得從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現有廣告應予下架,否則最高將依該條例第89條之罰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NCC表示,將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廣告所登載內容均符合規定。但因為廣告、促銷樣態有很多種,今天的跨部會討論並未特別針對任何單一種型式,(例如在購物台銷售會員、OTT平台接受訂閱),也沒有明定時執行時間表。同時,NCC也請相關公協會明確告知其所屬會員瞭解上開規定,以利日後廣告主及廣告商刊登廣告時有所依循。
NCC轉述,陸委會代表於會中說明,依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應經許可後,始得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而且OTT TV 服務非屬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許可之事項,如有委託、受託或自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許可以外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者,將面臨兩岸條例第89條之罰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近來騰訊WeTv在台北地區的公車內外裝、公車亭與大樓電梯等進行OTT TV 服務廣告乙事,台北市政府代表於會中表示,已依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協力處理廣告下架事宜。
NCC表示,OTT TV 服務的監理議題,因為網際網路屬於開放環境,刻正積極研擬「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預計在今年7月底前提出,廣徵各界意見後,提供OTT TV 服務合適的規管監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