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選委會宣布第二階段罷韓連署過關,高雄市長韓國瑜為反制罷韓,上週委任團隊成員,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罷韓,理由是違反選罷法所規定的就職不滿一年就發動罷免。罷韓與挺韓雙方的法律戰今天下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

韓國瑜委任律師葉慶元再提違法偷跑一說,而罷韓團體委任律師高榮志則是強調,法院停止執行的話會傷害到40萬連署人的權益,並備齊「8大理由」對決挺韓陣營。

第一、中選會「函告」並非行政處分,且「函告」屬於行政程序法所指「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不能預先聲明不服,因此不符合法院審理的前提要件。

第二、媒體大幅報導罷韓訊息,韓與高雄市府也有回應第一階段過關的新聞,不得不主張不知悉,且韓率領整個高雄市府,無時無刻在對人民行使行政處分,主張不熟悉法律、不熟行政處分的期間規定無理由。

第三、不可規避訴願程序,韓本月7日才訴願,8月就提告,跳過訴願無理由。

第四、選罷法設計提議、連署、罷免投票三個階段,並明文規定罷免成功後,才能提出罷免無效之訴,而罷免都還不一定成案,立法者還未賦予被罷免人任何角色。

第五、罷韓並無緊急、重大等情況,且依法可回復,訴願程序也應先進行,或日後再救濟也還來得及。

第六、韓希望好好做至少一年,並非先落跑再千方百計保官位的理由,且依選罷法規定,訴訟中不會有新的高雄市長,不會鬧雙胞,同時不會侵害韓的參政權。

第七、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選罷法立法意旨、人民民主投票行為,法院雖可以進行審查,但應該只能進行低密度審查,除非行政機關有非常明顯、重大、且違反民主憲政法理的解釋,原則上均應加以尊重。

第八、中選會於1997年4月8日就有函令:「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故罷韓團體連署罷韓並無疑義。

罷韓律師備「8大理由」對決。   圖:翻攝自Wecare高雄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