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界仍有疑慮的情況下,行政院公報網昨(19)日公告內政部所提「國民身份證全面換發辦法」,該辦法共有17條,其中第15條指出,全面換證作業結束前,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舊證失效日期。而第17條也明定該辦法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對此「強迫換證」的方式,台大教授劉靜怡在臉書表示「真是非常不要臉的手法」,而且也「違背法律授權範圍」。而據內政部長徐國勇去年在立法院備詢表示,若民眾不換數位身分證不會有罰則,但未換發新證恐無法投票。

根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公告規定,第一條就是該辦法依戶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第六條則指稱全面換發數位身份證對象為在國內設有現戶戶籍之現住人口。但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在此限。戶政事務所應於全面換證期間,排定換證期程,通知全面換證對象申請換證及領證;對未滿14歲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換領新證。而第11 條也規定,領取新證時,應檢附舊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但舊證遺失者,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至於第14 條則明白規範依第11條第1項收回及依前條第1項或第2項第4款作廢之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分別列冊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集中銷毀,於銷毀前應由專人集中保管,並將銷毀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15 條更明確規定,全面換證作業結束前,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舊證失效日期。同時,第17條更溯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

而內政部今(20)天則以兩點回應,即1.「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是依據戶籍法第59條授權訂定,明確規定全面換證前、後作業應遵守事項,以利戶政機關及民眾有所遵循。2.此辦法是以程序面之規範為主,不涉及實質作業。例如,規範戶政事務所應排定換證期程,通知民眾辦理換證,民眾可採網路申請、至戶所排定的地點或於戶所臨櫃申請等方式辦理。

不過,由於徐國勇去年曾在立院內政部委員會就「數位身分證之規劃、功能與經費」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時受訪指出,因為成本問題,未來數位身分證不會有藍芽功能,但若是民眾選擇不換領數位身分證,不會有罰則,只是恐怕會影響到相關權益,例如可能無法投票,因為換發數位身分證後,目前使用的紙本身分證就會作廢,未來選舉投票就必須要使用數位身分證,而在規劃時間內,民眾可以免費換領數位身分證,但若超出這個時間,民眾就要自行負擔換證費用,大概2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