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燃燒生煤的爭議,台中市政府先前引用「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對台電開罰,引發台電反彈,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今(13)日表示,今天就會公告這個自治條例抵觸空汙法的規定,宣告無效。

台中發電廠是全球最大的燃煤火力發電廠,製造大量PM2.5以及溫室氣體,台中市政府去年依據「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審查中火10部機組操作許可證展延時,要求中火生煤使用量從今年1600萬噸,109年起降至1104萬噸,也就是從106年起減煤4成,這與台電認為106年台中市政府核可用煤量為2,100萬噸,減煤4成後,109年起煤量應減至1,260萬噸的認知不同。

不過台中市政府以擁有發放許可證權限,三度對台電開罰,台電則以市府裁罰違反「平等保護」、「信賴保護」原則,提起行政救濟。經濟部則認為台中市政府係違法處分撤銷許可證,支持台電提起救濟。

環保署也認為,台中市環保局為達成裁處目的,於1081120日逕行以「誤繕」為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1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40%(附件三),造成業者應變不及,也影響操作的穩定性,有違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