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0多歲楊姓女子過去曾向謝姓女子租台南市一間頂樓加蓋套房,楊女於2019年初被發現在租屋輕生,導致房子成凶宅,其他房客不敢繼續住,導致房價大跌,謝女不甘損失,遂要求楊女父母賠償。由於楊女父母未拋棄繼承,因此台南地院判其父母須在繼承楊女的遺產範圍中連帶賠償286萬9645元。

謝女提告時指出,楊女的租約至2018年12月底,每月租金4000元,但楊女卻在2018年12月26日租屋處裡尋短身亡,直至2019年初被人發現。不但使她的房子成為凶宅,也導致其他租客提早終止租約、全數搬走,事後無人願意承租房子、沒有人敢買此屋。

她認為,楊女是成年人,應可預見在租屋處尋短會使房子成為凶宅,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但她仍尋短身亡,造成房子租不出去,房價大跌,因此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房子經鑑價貶損263萬930元、房客提早解約的租金損失24萬800元,但因楊女已身亡,所以向楊女父母求償287萬1730元。

不過楊女父母認為,謝女在頂樓加蓋套房出租是違建,拆除後無任何價值,不會因女兒尋短貶損房價,加上謝女未舉證其他房客退租和楊女尋短有關,且謝女的租金損失沒那麼高。他們表示,僅能認定女兒是「過失」造成房東損失,並非故意,謝女求償並無理由。

對此,法官則是指出,房間是否違章建築,與認定楊女尋短造成房價貶損的因素無關,對於房東委由專業不動產估價機構鑑價,鑑定出房價貶損263萬930元,應可以採認,而其他房客未收取的租金損失核算為23萬8715元,楊女父母並未辦拋棄繼承,應在繼承楊女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286萬9645元,本案仍可上訴。

根據「民法」規定,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死者小孩、孫子、曾孫),第二順位才是父母,但因楊女未婚,楊女父母未在法定期限的3個月內拋棄繼承,所以依法由其父母繼承楊女權利義務。

律師江信賢指出,若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即使無人繼承楊女,楊女死後若有遺產,依法要就其遺產賠償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