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會委員透露,婦聯會在1990年發文給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公會「催繳」勞軍捐,民間團體不想付,竟還會收到婦聯會的律師函,函文瀰漫著「捐贈者有實現捐贈之義務,而受贈者有催收捐贈之權力」的氛圍。對此,婦聯會昨天深夜發布新聞稿駁斥指出「該做法合法有據」,特提出嚴正之抗議。

黨產會委員向媒體揭露婦聯會在1990年發文給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公會「催繳」勞軍捐,甚至到1991年再發文以「經費來源斷絕」催款,事後,婦聯會又委託律師以「理事長任期屆滿,未免移交困難」為由發函「催繳」,民間團體不想付勞軍捐,竟還會收到婦聯會的律師函,函文瀰漫著「捐贈者有實現捐贈之義務,而受贈者有催收捐贈之權力」的氛圍云云。

婦聯會澄清指出,進出口公會之勞軍捐款係至1989年時方經其會員大會決議後停止,婦聯會前兩次發函乃係針對1987、1988共兩年,已由進出口公會代為收受並取得該會交付收據之款項,請該會交付以做為原先預定勞軍之用,「本屬正當」,婦聯會於公會未回應後,改委請法律顧問以律師函函告聯合會撥付,亦屬「合法有據」。

婦聯會強調,尤其律師函內僅提及婦聯會歷年來所完成之軍眷住宅及社會公益事項,並對進出口公會每年度不落人後之認捐表達謝意,根本沒有以「理事長任期屆滿」為由催繳之情形,黨產會委員無中生有,空言指摘,顯屬故意歪曲事實,誤導視聽,婦聯會特提出嚴正之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