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6日南台灣發生芮氏規模6.6地震維冠大樓瞬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104人受傷,維冠大樓負責人林明輝、維冠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結構技師鄭東旭都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罹難者家屬和170位受災戶透過消基會提團體訴訟求償35億多元,台南法院今(16)日宣判,建商林明輝等人須損害賠償4億多元和懲罰性賠償2億9千多萬元,總計7億1千多萬元。

消基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消保法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和大合公司應給付5億8796萬8423元。依消保法第5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懲罰性賠償金29億3984萬2115元,請求金額總共為35億5278萬538元。台南地院民事庭判決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億9429萬7935元及法定利息。

法扶基金會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受理51人求償50億多元,另有謝姓受災戶等6人對市府與燦坤請求國賠2345萬多元、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市府工務局請求國賠2億7889萬元,尚在台南地院審理中,民事求償累積超過75億元。

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喪命,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和鄭東旭,共5名被告遭檢方提起公訴。5名被告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的最高刑期,判刑5年、併科罰金9萬元,林明輝放棄上訴第三審,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入監,張魁寶等4人上訴,最高法院去年2月駁回上訴定讞,3月4日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