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正一分局副局長李權哲2014429日制止公投護台灣聯盟抗爭事件,監察院今(16)日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認為李權哲疑似手抓鐵絲網自傷自己後,以此傷勢誣告公投盟秘書長賴芳徵妨礙公務與傷害罪。監委隨後也公佈三段警方監視錄影帶說明調查情形。

台灣遊行示威中,警民都曾互控對方傷害。但遭有關機關查出,警方疑似傷害自己後,再去控告民眾傷害的,恐怕這是第一例。

監委陳師孟與王幼玲兩人調查2014429日立法院中興大樓前,「公投護台灣聯盟」發動群眾靜坐出入口前,企圖遊說立法委員進人議場支持「廢核四」議案,於中午12時許聯盟秘書長賴芳徵君眼見警方想要拉開拒馬活口,讓立委外出,因此起身撿拾一機車大鎖向前蹲在拒馬前,想將兩邊鐵條鎖住。

警方現場指揮官中正一分局李權哲副分局長見狀,立即自後將其抱住,讓他無法上鎖,賴芳徵隨即被拉開並轉身坐下,但遭其他警員逮捕抬離,至分局做筆錄在案,全部過程僅約1分鐘。

隨後,李分局長宣稱受賴員「推擠」、「揮打」、或「衝撞」,致其右手掌受有「撕裂傷」,驗傷單則註明5x0.3公分及1x0.2公分兩處「擦傷」。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對賴員提起「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一審法院勘驗警方現場錄影碟,認賴員全程毫無抵抗動作,傷害罪不成立,但仍判定有妨害公務,經雙方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而定讞,判賴員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監委表示,為明瞭李副分局長傷勢來源,他們詳細勘驗搜証錄影光碟後發現:賴員於12:16:30被拉離拒馬,李權哲沿拒馬走動時,曾於12:16:42以右手掌握住拒馬鐵條,再於12:16:48兩度查看其右手掌內側,疑似在檢視被鐵絲刺傷狀,而此段光碟內容在檢察官起訴書與法院判決書中未見隻字片語論及。

監委認為,如果這個狀況確為李權哲手掌傷勢之來源,即便法院駁回賴員傷害罪,李副分局長仍涉犯對賴員蓄意誣告,也表示檢院勘驗証據有未盡詳實之虞。

從監委提供的三支監視錄影片(前、後與慢動作),關鍵時刻在於賴芳徵於12:16:30被拉開時,看得出李權哲於12:16:33前,右手還按在鐵絲網上,12:16:34右手迅速拉起,疑似遭到鐵絲網割傷。這時賴芳徵早已被警方拉到一旁,似乎與李權哲右手受傷無關。

監委公佈三支2014年4月29日公投盟抗爭。   圖:監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