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變換車道不是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硬切」,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今年1到10月因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案件有1萬5,474件,不少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僅荷包失血,更威脅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時,未保持安全距離,最高可罰6,000元。

安全距離究竟多遠?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法規上所謂安全距離,正常情況下,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駛時,小型車是依照當時車速(每小時公里數)除以2(單位為公尺),以時速100公里為例,安全距離即為50公尺,駕駛可以車道線來判斷,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公尺,一組為10公尺,可對照參考。

裁決處指出,日前一名郭姓女子駕車行駛高速公路,在往出口匝道路段「硬切」駛入右側減速車道,遭後方駕駛以行車紀錄器畫面提出檢舉,警方依「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告發,罰款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郭女則認為所謂的安全距離在判定上應有明確的數據,且不該以人為方式判別,訴請撤銷處分。法院勘驗行車畫面,認定郭女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導致檢舉人車輛被迫煞車減速,因此認定郭女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駁回告訴。

裁決處再次提醒駕駛人變換車道時,除了應打方向燈警示外,也要記得與後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以免受罰並增加車輛肇事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