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環保局批環保署生煤管制政策朝令夕改,前後不一論點,環保署今(29)日再反擊,生煤許可與操作許可不同,反駁中市府是「張冠李戴」。

環保署日前函文台中市政府,告知中火生煤用量容許增量10%,但中市府今日出示環保署105年對高雄市政府的解釋函,函中清楚載明「生煤用量屬可控制條件,尚無規定10%容許誤差」,台中環保局痛批中央法令朝令夕改。

對此,環保署回應,107年8月1日前《空氣污染法防制法》中,許可制度區分為依24條工廠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以及28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許可,前者著重工廠製程之操作條件管理,後者著重生煤之流向管制,管理上分屬不同法條及不同管制規範與概念,二者不可混淆。

環保署表示,台中火力發電廠10%容許差值為操作許可之規定,台中市環保局不察法令規定不同,卻硬將生煤許可之規定套入操作許可,甚至以環保署105年函文高雄市解釋生煤許可之函文認為環保署管制政策朝令夕改,批中市府「張冠李戴」。

環保署表示,原《空污法》第28條之生煤許可其目的在於生煤流向管理,分為販賣許可證與使用許可證兩種,取得販賣許可證之業者僅能將其生煤賣給取得使用許可證之業者,因此販賣者賣出與使用者購入之數量需一致,依此進行流向管控並申報,自然沒有10%之容許差值。

另一方面,操作許可管理就不同,在工廠實際製程運作過程中,其廠內操作之生煤除來自每年生煤許可購買量外,亦包含原廠內之庫存量,故當工廠使用時,基於廠內量秤設備可能存有誤差,於確保符合排放標準之前提下,讓製程相關操作條件有容許誤差。

兼顧操作面與實務管理面因此於106年雲林縣政府函詢業者超過操作許可核定生煤量時,是否可以處分?環保署已說明在10%範圍內並無違反《空污法》,已明確指明這樣的管制概念。

環保署呼籲並提醒,地方政府應確實了解法規管制之意涵內容,回歸法治與專業角度,審查轄內公私場所申請之許可案件,要求轄內業者妥善操作其固定污染源與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可符合相關管制規定。

環保署表示,107年8月1日前《空氣污染法防制法》中,許可制度區分為依24條工廠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以及28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許可   圖:環保署/提供

環保署表示,操作許可及生煤許可管理上分屬不同法條及不同管制規範與概念,二者不可混淆。   圖:環保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