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限制使用各類材質免洗餐具,花蓮縣政府表示,將從明年元旦開始實施此規定。

花蓮縣政府說,為持續推廣垃圾源頭減量、自備環保餐具及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針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花蓮縣將於1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內容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餐飲場所提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長饒忠表示,花蓮縣因缺乏垃圾處理設施,廢棄物皆靠外縣市協助處理。為推動垃圾源頭減量,針對環保署公布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環保署已公告花蓮縣將與雙北市同時實施。

饒忠說,環保局將持續輔導相關業者內用飲食不使用一次性餐具,並於明1月1日強力展開稽查,違反者將依法開罰。他呼籲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等企業應負起社會責任,帶頭減少廢棄物及建立消費者環保之觀念,形成點線面的環保架構,以維護花蓮縣青山綠水的自然環境。

內用各種免洗餐具認定說明。   圖:環保署/提供

一圖明瞭各種免洗餐具限制使用規定。   圖:環保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