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愛美及喜歡髮色造型求新求變,染髮劑因此成為男女老少均會使用的產品!不過染髮劑多由化學成分組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20件產品,雖然品質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但標示檢查結果有6件不符規定,衛生局提醒民眾,購買相關化妝品應遵守「一不二要」:「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8年5月執行染髮劑抽驗專案,對轄內藥局及連鎖藥粧店,進行市售染髮劑品質檢驗,共抽驗20件產品,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特定用途化粧品主成分及含量」,品質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標示檢查結果有6件不符規定,其中4件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內容核實刊載、1件外包裝標示遭遮蔽,另1件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內容核實刊載且標示不全。

衛生局表示,此次查獲「富麗絲染髮系列 亞麻棕色 第1、2劑」、「優媚霜三重護髮雙管染髮霜5NB自然棕(第一劑、第二劑)」、「伊露恩草本染髮霜4淺栗色 第1劑 第2劑」、「炫艷護髮染髮乳(7自然黑色)」等4件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衛生福利部原核准許可證及仿單標籤黏貼表內容不符,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另外,「美吾髮快速護髮染髮霜-4自然栗」產品,其外盒標示「製造廠名稱」及「用法」之部分內容遭遮蔽,「魅尚萱染髮慕斯3N黑褐色(第一劑、第二劑)」產品,其外包裝標示與衛生福利部原核准許可證及仿單標籤黏貼表內容不符,且外包裝未有批號,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2項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

衛生局表示,化粧品外包裝標示內容須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舊法規適用至110年6月30日止)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違者可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