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傳出一名台人在香港搶劫後返台,有媒體指除非他自己返回香港,否則恐難以起訴;對此法務部強調,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仍應依我國法律追訴處罰,並呼籲港府提供相關在港證據,共同打擊犯罪

香港《南華早報》報導,台籍嫌犯於10月6日上午抵達香港,在香港搶劫鐘錶行後當晚隨即飛回臺灣。該報導指,由於臺港兩地沒有司法互助機制,且這名嫌犯在臺灣是「自由人」,港府無法要求臺灣政府將他逮捕,送回香港受審,除非嫌犯回到香港,否則無法追訴。

法務部指出,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香港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此案目前已由檢警依法釐清事實及所涉罪嫌,積極偵辦中,若確涉及強盜罪嫌,因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將依法訴究、繩之於法;至於報導指我方「難以起訴」云云,與我法律規定不符,應予指正,以正視聽。

法務部也呼籲,港府應提供相關在港證據,以共同打擊犯罪。

 

針對台人在港犯案後返台,被媒體指「恐難以起訴」,法務部澄清,若涉強盜罪,我國仍有司法管轄權。   圖:翻攝自法務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