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的「國賠法」修正案,閣揆蘇貞昌在院會中裁示,為適切分配國家及人民的責任規範,一方面規定各管理機關在開放的山域、水域應做好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以保障國人於這些場域活動上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規定,如國人在已為警告或標示之開放場域,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得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此外,蘇貞昌也請金管會鼓勵產險業者持續開發多元化登山保險商品,以滿足山友投保需求、分擔風險。

蘇貞昌說,本周一(21日)已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公開宣示國家山林解禁政策,包括「開放山林」、「資訊透明」、「便民服務」、「教育普及」及「明確責任」等5項政策主軸,政府以開放的態度,鼓勵人民走向山林,也期盼民眾「近山」、「進山」外,也要「淨山」,同時,我們也告訴山友,政府的責任不是無限,鼓勵山友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

蘇貞昌強調,台灣的山與海範圍遼闊,完全由政府管理,實務上並不可行,如今政府以政策支持開放山域、海域,但也要促使國人在從事登山、水域活動時,加強風險意識及自我管理,做好活動前之各項安全準備,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因此,蘇貞昌指出,這次國賠法修正,適切分配國家及人民的責任規範,一方面規定各管理機關在開放的山域、水域應做好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以保障國人於這些場域活動上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規定,如國人在已為警告或標示之開放場域,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得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請各開放山域、水域管理機關如內政部營建署、農委會林務局、漁業署、教育部等,加強與社會大眾及相關民間團體溝通宣導;另外,也請金管會鼓勵產險業者持續開發多元化登山保險商品,以滿足山友投保需求、分擔風險。

據法務部表示,國賠法修正草案的重點包括:

一、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二、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

過去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人民權利侵害之國家賠償事件,不以公共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為必要,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又考量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亦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侵害,這次修法爰將「人身自由」增列為本條之保護客體。

三、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基於各種不同政策目的考量,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並不少見,對於該等設施於委託管理後,致生人民損害,政府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常有爭議,這次修正予以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國賠法修正重點1。   圖:法務部提供

國賠法修正重點2。   圖:法務部提供

國賠法修正重點3。   圖:法務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