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時,因替壹週刊撰寫社論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2)日宣布,確定管中閔受申誡處分。

監察院認為管中閔在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擔任政務人員時,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寫社論,領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此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並於今年月1月通過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在7月2日公懲會的「準備程序庭」上,管中閔就曾表示,因有部分有權勢者不喜歡去年台大校長遴選結果,所以抹黑他,更直指,彈劾不過是政治追殺不成功後的另一次迫害,並在臉書發文,「希望自己是遭受政治迫害的最後一人」。

而8月19日公懲會的「言詞辯論庭」,管中閔透露,政府官員為媒體寫社論,是善盡知識分子責任,且他不是唯一這麼做的官員,而他強調,報刊的社論一向都不署名,懷疑監察院為什麼可以向媒體洩漏包括他所得資料的個資,他認為這就是政治迫害,而由此得出的彈劾決定,根本不成立。

今公懲會宣布管中閔申誡確定,管中閔並未出席,而管中閔委任律師陳信宏對該判決結果表示,「司法做為人民權益的會最後一道保障防線,很遺憾公懲會今做出這樣判決,」並進一步表示,「目前尚未看到判決書全文,待收到後,律師團會再研議,看有無再審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