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731氣爆善款遭質疑濫用,高雄市政府今(29)日透過新聞稿公布決議處置,將原「81石化氣爆管理委員會」正名為「731石化氣爆管理委員會」,成員改組重聘,並將103年8月2日提報第182次市政會議通過「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第4條第10款修改明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規定之處,由政風單位把相關涉及違法背信事宜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高市府公帶的決議處置如下:一、將原名「81石化氣爆管理委員會」正名為「731石化氣爆管理委員會」並重組成員。原第三任委員任期迄今雖未屆滿,但善款運用內容頻遭質疑,因此將儘速修改「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第6條,展開委員改組重聘,以正視聽。二、103.08.02提報第182次市政會議通過「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第4條第10款之修改明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將由政風單位把相關涉及違法背信事宜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另相關違法疑慮部分有兩點,分別是:第一,關於修改善款管理運用要點乙節:依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行政規則草案,應提送各該局(處、會)務會議審議。」第2項規定:「前項草案,如屬……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或其他重要事項者,應先邀請或簽會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簽會法制局審查通過後,提請市政會議審議。」查本件原社會局草案並無第四點第十款「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費用」之項目,係在簽請提市政會議過程中,經前秘書長李瑞倉修改列入,已不符合上開法制作業規定,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予以懲處。至於有無故意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送由檢調加以調查。
第二,關於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部分: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8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一、社會福利事業。二、教育文化事業。三、社會慈善事業。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故本件善款既經本於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勸募而來,其運用自不得有所違背,雖然經市政會議通過之善款管理運用要點,增列第十款「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費用」之項目,但仍應符合公益勸募條例第八條規定之用途,始得審查通過,但本件善款委員會通過審查之項目包括多項爭議之「裝置藝術」、「電腦」「傳真機」「訴訟費」…等,均與上開公益勸募條例第八條規定之用途相違背,善款委員會之委員恐有背信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