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17天的長榮空服員罷工終於於7月6日宣布結束,而此次罷工共取消1,439架次、影響旅客27萬8,420人次,今(8)日消基會表示,根據歐盟法院宣布的《EU261-2004條款》,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因此,只要航班是由歐盟地區飛往台北,乘客「抵達台北」的時間比預計時間還晚4小時以上,航空公司便必須賠償600歐元現金,以及當中必要的食宿條件。
消基會指出,此次罷工,共計取消1,439架次、影響旅客27萬8,420人次,而旅行業及團體旅客部分,受影響的旅行團有1,301團、有3萬零89人,經各旅行社協助辦理簽轉航班、轉團或取消出團事宜,並對延誤返台旅客妥善照料及安排其他航班返台。
消基會指出,2005年,位於盧森堡歐盟法院(CJEU,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宣布適用於所有受該法律管轄的航空公司必須遵守EU261-2004 條款,其中最重要的一則條款是:「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必須按照EU261由罷工的航空公司負責賠償和簽轉航班。」。
2019年歐盟法院再度行文說明,未經工會領袖決議的突發性罷工,或者經工會領袖同意並發起的罷工,皆屬於航空公司管理階層可控制的因素,之所以發生罷工,是因航空公司管理階層的決議(Decision)所導致。
因此,只要是航空公司人員發起之罷工,航空公司都必須因此負擔EU261賠償。只要航班是由歐盟地區飛往台北,以長榮航空為例,從巴黎、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飛往台北的四條航線,乘客「抵達台北」的時間比預計時間還晚4小時以上,航空公司便必須賠償600歐元現金,以及當中必要的食宿條件。
消基會表示,參加旅行社之國外旅遊不論團客或散客,遇無法成行或無法按原定旅程返台之消費者,均可向旅行社依法請求賠償,另外,非透過旅行社而直接向航空公司購票之消費者,因罷工而無法搭機造成之損失,則可直接向航空公司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