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截止,但每年總會有部分民眾忘了報稅財政部近日提醒,若民眾發現自己有漏報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前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等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就能免於受罰。

北區國稅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限內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需加計自108年6月1日起至補繳日止該期間利息,免予處罰。

不過,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在補報或更正時,應重新填寫一份完整申報書(含前次已申報資料),如重行計算後有應補繳稅款,請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公庫補繳稅款後,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第O次申報及原申報書收件編號、日期,再將自動補報申報書、繳款書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國稅局也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時,盡快將申報書、繳款書證明聯及相關附件,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除了補稅,還要被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