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勞資協商破局!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20日下午4時正式啟動罷工,而長榮航空對工會提出「非法罷工告訴」,並求償1天3400萬元,工會今(22)日表示,會員證件繳交數再創新高,已超過1900份,而對於長榮提出告訴,工會強調,罷工行動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長榮卻曲解法令,工會已做好與長榮長期抗戰的準備。
工會表示,罷工進入42小時,會員證件繳交數再創新高,已超過1900份,並自昨日10時起,現場已開始進行分組輪班,全體會員分成五組,做好與長榮航空長期抗戰的準備。
工會表示,罷工行動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歷經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調解破裂、全體會員投票並過半同意、長榮會員甚至高達9成支持,完全依據合乎法令。
然而,長榮航空卻在昨天按鈴控告本會非法罷工,向本會求償罷工期間每天3400萬的巨額賠款,以及提起強制罪等刑事告訴,如此曲解法令,只為恐嚇員工的手段,令人感到遺憾。
工會表示,長榮主張工會勞動董事訴求違法,主要理由是認為勞工董事並非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整事項,但工會關於「勞工董事」的訴求是就未來勞工參與公司治理之部分與公司進行協商,至於參與公司治理具體方式為何,雙方根本都還沒有機會細談,要如何認定該訴求違法?
另外,對於罷工糾察線提起強制罪告訴,工會表示,罷工糾察線只要不影響人身安全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對於工會權利的行使即有忍受之義務,然而,長榮主管昨日對工會罷工糾察線惡意攻擊的行為,或可解釋為缺乏法律常識,不知工會有此權利,但今日更進一步對此提告,顯然就是知法玩法,執意要打壓工會。
工會最後表示,長榮航數個月以來態度強硬,協商毫無誠意;針對協商形式錙銖必較,但提出的對案卻是反覆跳針,迫使工會必須走上罷工。對於罷工開始後,長榮公司仍不願意正視工會訴求,只想曲解法律恐嚇自己的員工,工會對於長榮航空不願意協商,卻對打壓工會、限制合法罷工行為感到遺憾,呼籲長榮航空回歸理性、誠意協商。
長榮航空公司對工會提出民事求償與刑事工會律師提出聲明全文:
一、勞工董事訴求合法,公司曲解法律只為恐嚇員工!
長榮航空公司主張工會勞工董事訴求違法,主要理由是認為勞工董事並非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整事項,並稱該訴求實際未經調解不成立云云。然工會關於「勞工董事」之訴求,實際上係就未來勞工參與公司治理之部分與公司進行協商(完整訴求文字為: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例如:工會參與推派獨董或增設勞工董事)。
至於參與公司治理之具體方式為何,雙方根本都還沒有機會細談,要如何認定該訴求違法?且法律所稱調整事項本不限於傳統認知的工資、休假等,公司治理、管理制度等事項,本來就是勞工整體勞動條件的一環,公司故意限縮法條解釋指摘工會訴求違法,明顯於法無據。
且就工會所提勞工董事之訴求,勞動部長許銘春於2019年5月27日接受鍾孔炤立委質詢時,已明確肯認該訴求是調整事項,訴求合法;多名學者包括政治大學勞工所成之約教授、文化大學法律係邱駿彥教授及交通大學科法所邱羽凡教授,亦均公開表示勞工董事之訴求屬調整事項,為合法訴求,故工會勞工董事訴求合法毫無疑問。成之約教授更指出,公司對此提告「有點巧立名目,於法無據」。
長榮公司主張勞工董事訴求實際未經調解不成立云云,更是蓄意曲解事實與法律。兩造2019年4月17日調解不成立之會議記錄中,工會主張明確列有勞工董事之訴求,這份會議記錄公司手上也有,如今故意混淆視聽,只為恐嚇自己員工,如此行徑實令人難以苟同。
二、對罷工糾察線提起強制罪告訴,是知法玩法,充滿惡意!
工會發動罷工,其內涵不是只有會員消極的不提供勞務,法律上還保障工會可以積極的設置罷工糾察線,在雇主營業處所之緊鄰區域,對於未參加罷工之勞工或對消費者進行勸諭或阻止,讓本來想提供勞務的勞工或消費的民眾支持罷工,以達到迫使雇主妥協之效果。罷工糾察線只要不影響人身安全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對於工會權利的行使即有忍受之義務。(勞動部2018年1月2日勞動關3字第1060128991號函釋參照)。
工會宣告罷工後在長榮公司門口集結,就是在依法行使罷工糾察線之權利,過程中也完全沒有使用暴力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造成侵害,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工會的罷工糾察線就是法律所允許的。事實上106年間普來利工會罷工,公司對在營業場所前阻擋之工會成員提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早已做出不起訴處分(106年度偵字第11902號),其處分書內容已經明揭此意旨。
長榮公司主管昨日對工會罷工糾察線惡意攻擊的行為,或可解釋為缺乏法律常識,不知工會有此權利,但今日更進一步對此提告,顯然就是知法玩法,執意要打壓工會。
工會指出,首席副總何慶生數次阻礙工會於封鎖線內的自主活動,無論勞動部與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已明白裁示糾察線合法。何副總仍然不甩法令與政府,持續用言語威脅恐嚇工會幹部,包括:「你要為自己留點後路」、「等你回來我怎麼收拾你」、「我就是專制怎麼樣」、「罷工你個頭」等誇張言論,已經違反工會法,並已構成公然污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