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高鳳仙江綺雯方萬富今 (20) 日發布新聞稿,他們調查「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士兵A男於服役期間遭受陳姓三等士官長持續欺壓、性騷擾甚至性侵」案,經監察院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及對國防部及澎湖地檢署糾正案,要求檢討議處失職人員;並促請地檢署對A男、B男疑遭性侵事件分別重啟調查。

監委表示,澎防部士兵A男稱其於104年某日在家中遭陳姓士官長要求拍裸照及手摸生殖器等不舒服行為,陳姓士官長坦承其曾脫去衣服請A男拍裸照。時任連長及輔導長接獲口頭申訴遭性騷擾後,未依規定將申訴作成紀錄,亦未依法於24小時內移請人事部門處理,政戰處處長未依法對性騷擾申訴案實施調查。軍方監察官、指揮官未依法於24小時內移請人事部門處理,竟以「查證不屬實」為由結案,核有違失。

監委說, A男於106年3至4月間,曾向同袍及士官長反映多次被陳姓士官長脅迫其為口交、肛交行為,但士官長均因A男未提出證據而沒有製作筆錄。陳姓士官長於106年4月要求A男為其口交時,A男採取陳男殘留精液至澎湖憲兵隊對陳姓士官長曾對其為違反意願之6次性交或猥褻行為提起告訴。

陳姓士官長於澎防部調查時承認口交、手淫行為,但辯稱並無脅迫或恐嚇情事,澎防部懲處評議會決議核予陳姓士官長大過4次懲罰,澎防部於106年4月18日核定將陳姓士官長撤職並以涉嫌3次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函送澎湖憲兵隊偵辦。

澎防部士官長等接受A男反映其遭受違背意願之性交、猥褻行為後,均未依法製作筆錄,該部亦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於接受申訴24小時內完成立即隔離當事人、將被申訴人暫調離原單位等必要措施,直到A男不相信內部調查而直接向憲兵隊申訴後,該部始將陳姓士官長撤職查辦,核有明確違失。

監委指出,澎湖地檢署陳姓檢察官未依法於知悉24小時內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遲至一個月後始由該署進行通報,核有違失。陳姓檢察官106年未接受任何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違背依法每年應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之規定,實有不當。

監委表示,澎湖地檢署應對陳姓士官長對A男、B男涉犯性侵害事件分別重啟調查、立案調查,以確定是否再行起訴、提起公訴。監委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並未規定國軍人員有通報責任,對違反第8條所定之通報責任者亦無處罰規定,性騷擾防治法卻僅有性騷擾而無性侵害之調查規定,衛福部宜修法以保護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