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涉及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受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案等罪,台灣高等法院5月間裁定葉世文合併執行1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葉世文不服提起抗告,遭高院駁回並不得再抗告,執行14年徒刑確定。

葉世文自民國97年8月至102年6月間擔任營建署長,葉世文被控在民國100年任職營建署長期間,假借林口A7合宜住宅案,向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收受新台幣400萬元;而自營建署卸任後,民國102年7月至103年5月間,葉世文擔任桃園縣副縣長職務,他以擔任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委員召集人機會,與趙藤雄兩人私下協議幫助遠雄建設圖得利益,以2600萬元作為條件,交換遠雄建設取得標案的機會,在103年5月底首次以1600萬元交易賄賂金時,隨即遭到檢方搜索約談。

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偵辦時,更發現葉世文以女性友人銀行帳戶存放3317萬餘元的不明財產,最後,葉世文在今年4月遭最高法院依八德合宜住宅案、財產來源不明案等,分別判處7年6月徒刑、3年徒刑;葉世文早在105年間因林口A7合宜住宅案等被判處7年徒刑,並已入監服刑,高院裁定合併3罪後,應執行14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5年,葉世文不服提起抗告,遭高院駁回並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