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員周碧雲所經營的樂樂養雞場長年傳出惡臭,地方居民不堪其擾進而向投訴,卻不見改善,對此,屏東縣政府回應,依照法令規定,應由鄉公所先行把關,為畜牧場作初步審查、輔導工作,但鄉公所2年多來卻拒絕初審,縣府強調強調只要鄉公所完成初審,縣府即在1周內完成複審,若違反相關規定,將連續裁罰3次即可撤照。
縣府指出,養雞場業者在經由鄉公所初審、縣府複審後,取得5場畜牧場登記證,但隨後疑似將5場並作1場經營,才導致傳出惡臭擾鄰之事,經過農委會會勘後,已在106年1月20日發函要求業者申請畜牧設施容許變更,以便一旦審查確定違反畜牧法規定有合併經營之實,依畜牧法第39條便可連續裁罰三次後撤照。
不過,樂樂養雞場在106年兩度提出容許變更申請書,但鄉公所2年多來拒絕初審,以致程序無法繼續,樂樂才得以持續經營,縣府表示,縣府農業處多次發函要求鄉公所依法辦理初審,縣府環保局也曾發函請該所審查以進行空汙查處工作,縣府除了10次發函提醒外,鄉公所已有55場次的初審,卻未見鄉公所執行樂樂養雞場初審工作,不知為何公所一再延宕。
對於外界質疑縣府為何廢止屏東縣畜牧場分場原則,縣府表示,在104年12月訂定分場原則後,農委會來函指示,該原則屬自治條例的位階、涉及人民權益義務,不應只用行政命令規範,因此縣府自107年6月廢止分場原則,回歸畜牧法規定辦理,並研議制定「分場自治條例」,提高法律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