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頗受政壇矚目的「花文攬肩風波」,當事人時任嘉義縣長張花冠撤回性騷擾告訴,另外妨害自由及恐嚇罪部份,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兩度對被告陳明文做出不起訴處分,張花冠未再議,風波落幕。 

這起政壇風波發生在民國106年9月13日晚間11時許,當時嘉義縣民雄鄉大士爺廟舉行夜祭,時任縣長的張花冠與立委陳明文都到場,兩人在一同走向大士爺文化祭觀音大士火化升天祭典主祭台途中,陳明文攬住張花冠的肩膀,並在她耳邊說話。 

張花冠指控陳明文當時對她說,「恁爸擺好的七星燈,如果把我踢倒,我就給你死的很難看」等語,認為陳涉及性騷擾、妨害自由及恐嚇等罪,因而提出告訴。 

訴訟過程中,張花冠撤回性騷擾部份,妨害自由及恐嚇部份,檢察官認為查無積極證據,犯罪嫌疑不足,因此以不起訴處分。 

張花冠一度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仍作成不起訴處分,張花冠未再議,全案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