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火力發電廠流水經環保局3次採樣檢測,水汙染情節重大,遭環保局重罰2,000萬元。環保局今(9)日邀專家學者嚴審中火改善計畫書,由於中火前次送件不符規定,改善計畫執行天數由90天縮減為60天。查驗合格前, 1至4號機組至少降載50%。7月起,更需按季執行放流口下游水體生態調查與監測,環保局將持續查驗廢水水質,若違規將繼續重罰。

環保局表示,中火放流水經環保局3次採樣檢測,硝酸鹽氮含量皆超過標準,顯示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因此重罰2000萬元,創下國營事業水汙染罰款紀錄。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中火必須提出能提升廢水處理功能的改善計畫書,內容包含改善期間機組減產、維持既有設施正常操作、調整操作條件、工程改善項目及預訂施工期程,同時在改善期限內,須進行功能測試,確認執行改善後的功能符合需求,提出改善計畫加上經審查核准後的執行改善與功能測試的時間合計不得超過90天。

環保局長吳志超指出,市府於要求中火於4月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中火於期限截止前一刻送至環保局,已使用15天;且5月1日計畫書經初審退件,中火於5月6日送修正計畫,又花了5天補件。改善計畫的時間已用去20天,後續經核准後的改善時間不得超過70天。中火向環保局提出改善計畫的執行天數為90天,經過與會專家學者及環保局審查,最終核定縮減為60天,督促中火盡速完成改善。

環保局表示,經過專家學者和環保局人員的聯合審查,本次中火改善計畫的審查結論共有5大點。

第一,環保局核定改善期間從5月10日起到7月8日止共60天;6月1日後,可進行連續5天以上的功能測試,功能測試前3天,需通知環保局實際執行時間及採樣日期,並於7月8日前,提送功能測試報告至環保局報請查驗。

第二,改善期間及環保局查驗合格前,1至4號機組至少降載減產50%,另配合空品不良期間額外增加自主降載或友善降載。

第三,廢水硝酸鹽氮的相關改善措施不得影響空汙防制設備效能,或衍生其他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超標情形。

第四,今年6月10日前,中火需提出包含硝酸鹽氮在內的水質水量自動連續監測及傳輸設施設置計畫書送環保局審查,並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相關連續監測設施設置,並與環保局連線;第五,今年7月起,中火需按季執行放流口下游水體環境生態調查與監測,相關監測資料定期送環保局,以確保環境無汙染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