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26日)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案,若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罰則從2萬元到15萬元,提高到30至150萬元,且違規的雇主,將公布企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

《勞退條例》條文明定,適用對象包含取得永久居留權外籍人士,預估會有1萬5千多人受惠,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務的雇主等,每個月可比照勞工自提6%的退休金。

此外,若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可開罰30至150萬元,並限期給付,否則按次處罰,若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經查並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等。

在勞退請領權益部分,勞工過世後,其遺屬及法定請領人的勞退帳戶請求權,從現行的5年延長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