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長何培才涉嫌於2009、2010年任職期間,違法讓自家家族經營的旅行社承攬牟利,還曾嗆業者,「如果不給(賄款)以後就不用再來參標」,謀取不法所得達99萬元,何雖否認涉案,但高等法院今(11)日仍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9年6個月,並褫奪公權3年。

何培才2009年在擔任局長時,因受邀參加兩岸客家藝文交流活動,則以職責之便,違法將自己及家族經營的旅行社、友人公司圍標,而取得標案,並獲取不法所得。此外,他以相同手法,得標北縣三峽客家文化園區附設餐廳及禮品店。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其為一己貪慾,以規避法令迂迴或違法的手段取得標案,再攬下承作、經營,以圖利不法所得,且否認犯罪,因此將他判刑9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