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間小吃店去年有一名男性熟客,拿美鈔與老闆娘伏性女子換新台幣,伏女再拿美鈔去銀行兌換,經送驗為「偽鈔」遭送辦。檢方偵查認為連行員都無法當場辨識,以伏女沒犯意而不起訴

基隆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伏女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持美鈔前往台銀基隆分行兌換,但堅決否認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意,辯稱一名曾到店內消費的客人,去年8月23日再度上門消費,當天說要給服務生小費但身上只有美鈔,她拿新台幣8500元至9000元跟這名客人換300元美鈔。

伏女表示,這名客人後來結帳時再拿出200元美鈔,因為認識這名客人且鈔票是舊的,她看不出真假,隔天拿去銀行兌換新台幣時,行員也說舊版美鈔都要送到總行檢驗,行員也無法透過目測判斷美鈔是否有問題。

美鈔經送往台灣銀行總行檢驗後,證實為偽造美鈔。檢方指出,若伏女明知美鈔是偽鈔,依常理應該不會本人到銀行兌換,另外,銀行行員當場也無法辨識是否為偽鈔,必須送到總行檢驗,難以認定伏女主觀上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意,因而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