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倫主政新北市期間,其副市長許志堅涉嫌以協助業者推動都更為由收賄615萬元案,最高法院今天(7日)駁回上訴,確定許志堅觸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許志堅被控自民國100年4月至103年6月29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賄賂。手法包括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坐領乾薪,藉由生日、女兒結婚機會收受名錶、金條等。合計收取現金509萬元、香奈兒錶1只、蕭邦錶2只、金條2條等賄賂,總價值約新台幣615萬6350元。

許志堅上訴第三審仍否認收賄。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已有諸多證據「在卷可稽」,事證已明,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同時通知檢方針對許志堅啟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