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不適任教師的處分明確化,解聘分3個等級包括:「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應予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應予解聘、不續聘,且不得在原服務學校任教」,另外,還有「停聘」及「資遣」,該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最快在這個會期三讀。
《教師法》這次修法將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明確化,最重的就是終身不得聘任,包含教師若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者是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或是依公務員懲戒法受免除職務處分、有性騷擾前科、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同時,教育部修法也包括:未來教評會應增邀校外學者專家,讓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比率降至1/2以下,且教評會若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之虞,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復議;屆期未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以避色「師師相護」之嫌。不過,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日前對此發布聲明批評,醫師是專業,教師同樣也是專業,教評會若降低教師比例,是無視於教師專業自主,並強調許多當事件發生是校方不提報導致。
這次修法也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案件,並強化教師的申訴及救濟制度。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聽完報告後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的教師應該積極處理之期待,完善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加快案件處理速度,以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的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