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去年春天帶汪姓女友人報名《太一國際旅行社》的義大利「蜜月旅遊團」,希望增進與汪女的感情,但12天後陳男竟敗興而歸怒告旅行社。他指控,旅行社的王姓男領隊在行程中頻頻向汪女示好,用餐時以義大利文ChinChin(敬酒之意)單獨向汪女敬酒,還故意把汪女的房間與他的房間隔開3層樓,汪女對面房間王男則安排給自己住,陳男怒依《消保法》向旅行社求償25萬餘元,但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審酌旅行社並無任何違法情事,判決陳男敗訴。

判決指出,陳男控訴,他去年出錢帶汪女報名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的義大利32人旅遊團,兩人共30萬5800元的團費全由他支付,他相信太一旅行社廣告標榜「蜜月團」,應能指派專業領隊提供貼心精緻服務,增進他與汪女感情,卻沒想到在義大利12天期間,旅行社雇用的領隊王男明知他與汪女關係,竟然頻頻向汪女示好。

陳男另依《民法》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主張團費應減少5萬元,而這5萬元超額團費構成《消保法》中「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太一應再給付3倍懲罰性賠償即15萬元,再加上他為此事精神耗損、浪費時間造成非財產損失5萬元,陳男共向太一旅行社求償25萬3375元。

太一旅行社則答辯,王男去年5月出團時領隊執照尚在有效期間內,並非非法領隊,此外,陳男與汪女各為契約主體,陳男不得代汪女主張減少團費5萬元,事實上,汪女在客戶滿意度調查表中關於王姓領隊的部分,針對王男的專業知識、服務品質都填寫了「非常滿意」,顯然汪女並不像陳男認為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有問題。

法官審酌,本件陳男主張不外乎不滿王姓領隊與汪女互動,但陳男對於其主張並未提出證明,況且以陳男的指控內容,也無法認定太一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有欠缺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陳男所有賠償請求均無理由,判決太一旅行社免賠。可上訴。

太一旅行社針對判決結果回應,他們每年出2、300團,且現在消費者意識抬頭,時常會有旅遊糾紛發生,但他們都秉持和氣生財的原則,去了解旅客為什麼不高興,如果確實是旅行社有疏失,他們都願意以各種方式補償,有時候旅客要求不合理,他們能夠負擔他們也會補償,但在這件案子,陳男在協商時要求全額退費另加賠償,他們認為,旅客不能在收受了全部的服務後,只因為對某一部份主觀上感受不舒服,就要求全退,因此全案走上法院,最後法官也還他們公道。然而其他問題因為判決上訴期限還沒到,他們不知道陳男會不會提上訴,在最終判決接果出來前他們不方便再多做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