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婦人張芳馨因為和小姑長期不睦,去年3月13日,小姑走出浴室,張芳馨把她推倒壓制在地,然後用膠帶捆綁,並用啞鈴敲打頭部,隨後把昏迷的小姑拖到浴室,活活把她淹死。張芳馨為了不被別人發現,用水泥把屍體封藏在房間內。一審以殺人罪判處張芳馨無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今(27)天最高法院駁回張芳馨上訴,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表示,張芳馨和被害人為共同生活的一家人,竟因因生活上之細小摩擦,被害人多次撥打電話回娘家告狀就即萌殺意,衝突之後,見被害人一息尚存,又強押被害人口鼻入水迄至溺水窒息,犯後復將屍體以水泥覆蓋成水泥塚而藏置於房間,犯罪手法殘忍,惡性重大,情節嚴重。

不過考量張芳馨沒有前科,尚無證據證明其有暴力犯罪之傾向或習慣,且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符合自首要件,審衡各項情狀,最高法院法官認為第一審之量刑,尚屬妥適,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誤。所以駁回張芳馨上訴,無期徒刑定讞。